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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法加倍夜間噪音車罰鍰 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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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
112-06-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擴大維護夜間寧適環境,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時,由首次違反罰3,000元加倍裁罰至6,000元,再次違反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而經攔(查)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亦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600元。期望透過加重罰鍰金額,讓車輛噪音製造者心生警惕,達嚇阻效果。

環保署說明,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另也有5個縣市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23條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而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之地區(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製造噪音之行為,故特別修法將違規之罰鍰加倍,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所訂之最高金額裁罰。

此外,環保署也建議各縣市可以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並建議其他還未有相關妨害安寧行為公告之縣市,可參照上述縣市作法,盡速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以全面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

除了噪音管制法之外,環保署表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建議各縣市政府亦可依據前開法令,加強環、警合作共同執法,針對噪音車輛常出沒之時段與區域執行專案稽查。

而為有效從源頭落實改裝排氣管之管理,環保署自108年起實施改裝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將排氣管編碼及造冊,鼓勵排氣管改裝業者將其產品送驗,經檢測合格後即核發合格編號並烙印排氣管上,迄今已核可159組認證排氣管,並均公開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車輛清冊(網址:https://www.artc.org.tw/carmode/)」網站,可供車主自由查詢下載資訊。另環保署現仍持續針對排氣管認證制度進行精進檢討,包括標籤式樣、施工廠商管理、改裝登記及辨別清晰度等,並已建議交通部針對道路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要求使用中車輛如有變更排氣管,應使用經檢驗合格排氣管,並於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如此即可透過源頭管理、末端管制及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等多元策略,結合中央與地方執法量能,多管齊下,以全面管制噪音車,維護環境安寧,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品質。環保署呼籲汽機車車主不要心存僥倖,不當改裝車輛妨礙環境安寧,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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