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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持續推動聲音照相,嚴格取締噪音車輛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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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
112-06-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強化稽查取締汽機車噪音,環保署已自110年1月開始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目前全台已有21縣市啟動科技執法,共有聲音照相設備124套,裁處5,137件。該署為回應民眾期待及加強提升地方執法量能,已順利爭取行政院核定前瞻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相關經費,逐年補助地方政府購置及升級聲音照相設備,在115年後將可擴大到306套,足供全國各縣市所需,可有效加強稽查車輛噪音陳情案件,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環保署表示,目前地方政府還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環警監人員如在上述公告之特定時段及地點,發現車輛安裝非經認證排氣管,則可依噪音管制法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目前已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市、屏東縣及花蓮縣等12個縣市均已公告。

此外,新北市、臺中市、苗栗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5個縣市,也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一樣可依噪音管制法處罰。建議其他地方政府可參考公告,以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之行為。

另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如發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車輛,亦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最高3萬6,000元罰鍰,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而針對聲音照相於風速5米以上不能裁罰,及於3秒內車輛噪音測值需相差≧6 dB之限制條件,環保署正進行技術研發,將縮短兩車噪音事件相距為2秒,甚至1秒時間差即可進行判定,有效提升地方環保局稽查處分效能,俾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品質,維護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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