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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聯手 揪出違法排污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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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07-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聯合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臺中市環保局等執法團隊針對造成苗栗縣苑裡鎮新復東段農地污染之業者,展開近8個月的追查行動,查獲臺中市大甲區幼獅工業區內金屬表面處理業者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鎳及鉻之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最高達24倍,業者除依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遭移送法辦外,後續將追究造成農地污染責任。

環保署自104年10月起針對苗栗縣苑裡鎮新復東段等受污染農地上游之水路及環境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展開追查造成農地污染來源的監控蒐證行動,鎖定涉嫌重大的幼獅工業區內從事金屬陽極處理的業者,除利用科學工具全天候監控水質及偷排情形外,並多次深入偷排處埋伏採集業者偷排廢水樣品及檢驗水質,重金屬鎳濃度遠超過放流水標準,高達24倍,嚴重影響下游農地灌溉水質,遂報請臺中地檢署偵辦,由王銘仁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偵辦。

環保署、臺中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臺中市環保局組成聯合查緝小組並持續進行監控,於7月5日發動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業者以不明管線、沉水馬達進行繞流偷排及稀釋廢水的不法行為,屬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當場命業者拆除繞流管線、停止違法行為,後續將處停工。這些嚴重違法行為,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可分別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若是負責人所為或監督策劃人員,屆時恐再面臨加重二分之一刑責的嚴懲。同時業者從事金屬陽極處理作業,每年酸鹼使用量已達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的事業,然業者未取得前述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停工或停業。

環保署也再次強調,檢警環聯合查緝環保犯罪已建立良好的合作模式,執法團隊也不斷精進查緝作為,為國民健康及環境品質把關,同時針對受污染農地場址所進行的污染源追查行動也會持續進行,提醒事業負責人應善盡企業責任,妥善處理事業廢水,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經查獲將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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