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澄清「工業區重金屬管制放寬危及農地」不實報導

:::
土壤及地下水
98-06-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有關報載「環保署計畫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並擬大幅放寬工業區土壤的重金屬管制,農運團體及學者擔心造成農田污染,影響農業生產與作物食品安全」乙節,環保署表示,並無放寬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一事。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立法院審議中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進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檢討,並從年初即分五批廣邀包括學者專家、農政單位、工業團體等單位諮詢,尚未正式提出修正草案。研修管制標準係以保護環境安全及人民健康為前提,兼顧土地使用之實際狀況,採土地分區管制方式研議。初步規劃以「敏感地區界定」及「實際使用狀況」為區分原則。區分為敏感地區、一般地區及特定工業區不同之土地使用情形,考量土地使用用途與其對人體暴露風險之接受度,從嚴訂定不同情境所容許之管制標準。

目前研擬的初步方案,對於佔全國百分之九十八面積的敏感區及一般區土地採取加嚴保護,除增加6項管制項目外,原來39項管制項目中,一般區有10項再加嚴,5項參酌先進國家標準予以放寬,敏感區除了原有種植食用作物的農地外,增加規劃飲用水水質水源保護區及生態保護區等,並考量將32項標準加嚴至原有標準之10%至40%,使能達成保護整體環境及土地品質的目的。至於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主要是針對政府開發管理的工業園區與大型工業土地,零星的工業用地並不包括在內。

環保署表示,工業的運作原本就是相關物質的高密度使用,如與一般地區採用相同標準,不是標準訂得太鬆使一般民眾無法得到足夠的保護,就是訂得太嚴格使事業面臨不小心就逾越標準之困境,所以兩者管制標準有分開訂定之必要。再者,我國工業發展已超過50年歷史,由於過去對環保認知不足、法規不周全,致現有工業土地有部分已受污染,如其變更為其他用途,自須符合未來用途之管制標準,如其持續作為既有之工業用途,則在保障員工健康之前提下,適度調整其容許土壤品質,以合理之整治成本維持土地之利用,亦符合先進國家之作法。

環保署強調,另訂工業區土壤管制標準並非增加事業污染土地之空間,對於工業區之土壤污染預防,可藉由現行環保法規,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落實執行,予以有效保護。

環保署表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檢討修正,除與相關部會研商外,將依行政程序法公告周知廣徵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特呼籲相關團體目前勿作無事實的質疑。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