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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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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9-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1條規定,配合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爰擬具本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未來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於發生緊急事故時,應於30分鐘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保、消防機關。報知專線如0800066666環保公害陳情專線、1999縣市服務專線、119、110等,俾事故能有效掌握,避免災害之發生。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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