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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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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1-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強化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環保署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除配合行政程序修正部分條文外,另修正附表廢塑膠再利用用途及新增廢棄滅火器乾粉回收再利用,期提升廢棄物資源有效再利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環保署已於107年1月8日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將廢鐵等8項事業廢棄物列為附表項目,以統一其管理方式。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除了行政程序上配合再利用檢核表併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調整相關法條行政程序及文字外,考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項目的性質單純,再利用技術成熟可行,本次明確定義同一法人之跨廠(場)再利用視為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以鼓勵廠商自行設置再利用設施,強化產源責任,並有效促進資源再利用。

環保署說,在附表編號四、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面,為配合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新增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用途及產品項目;另為促進廢棄滅火器乾粉回收再利用,參考日本等國家對滅火器廢乾粉之再利用技術,新增附表編號九、滅火器廢乾粉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有效利用國內滅火器廢乾粉。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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