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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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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2-08-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鑑於巴塞爾公約廢塑膠修正案正式生效,各國逐步調整廢塑膠越境管理規定,為完善廢塑膠之輸出管理,與國際接軌,環保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熱塑型廢塑膠輸出要件為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

隨著巴塞爾公約實施廢塑膠修正案,加嚴管理廢塑膠之越境轉移,各國亦隨之陸續強化廢塑膠輸出入管理。我國雖已於107年修正廢塑膠輸入規定,惟為確保我國輸出之廢塑膠,與國際管理接軌,其越境轉移符合巴塞爾公約管理精神,本次修正重點為輸出要件比照輸入要件,來源僅限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其他非塑膠製程來源之廢塑膠須為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未符合要件者,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輸出許可。

環保署也將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合作,加強邊境查驗,如未遵守相關規定,一經查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嚴懲、遏止不法,避免違法輸出入案件發生。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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