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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與經濟部聯手管理爐碴(石)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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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1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杜絕爐碴(石)不當再利用,環保署曾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事宜,並檢討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及後續管理,因此,98年4月27日經濟部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嚴格管理爐碴(石)之再利用,排除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爐碴(石)之適用、不得用於農業用地做工程填地材料及明定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之資格限制。

97年度申報產出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事業計有25家,其中有金屬製品製造業2家、金屬基本工業10家及大型事業13家,申報總量共有1,613,904.3公噸,而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機構計有22家,其中作為再利用之材料、添加物使用者佔40%、將廢棄物作為再利用之工程填料者佔39%、將廢棄物作為再利用之原料使用者佔21%。

該署為加強電弧爐爐碴(石)之管理,於98年5月至7月間針對產源事業進行清查,其爐渣(石)之TCLP均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大部分為低於檢測極限,pH值偏鹼性,在自然環境下不易溶出重金屬。

參考國外爐石資源化經驗,其運用途徑包含道路用、港灣材料、地盤改良材及土木用等,例如日本筑波國際機場亦使用爐石粒、氣冷爐石及轉爐石等。有關爐碴(石)再利用對環境之影響,本署將積極研析引入歐盟及荷蘭等先進國家相關檢驗/驗證機制(如歐盟CPD或荷蘭BMD等),以健全國內再生材料管理機制。

為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環保署於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9條增訂「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其種類者,應依同法第28條及第41條規定辦理」,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未來通過後將可依此條文公告排除不適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環保署強調,未來將配合國內法令之修正致力改善國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以改變民眾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疑慮,並在推動廢棄物再利用與可能造成環境污染風險間取得平衡點,以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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