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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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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8-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強化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環保署於今年3月16日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經邀請各界召開研商會徵詢意見,並經評估後酌調管制內容,爰辦理第2次預告。

環保署表示,前次預告修正草案除了配合再利用檢核表併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調整相關法條行政程序,同時針對附表編號四、廢塑膠及編號七、廚餘之相關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用途等,依實務運作方式修正,以提升資源循環並完善相關管理方式。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主要為促進廢棄滅火器乾粉回收再利用,參考日本等國家對滅火器廢乾粉之再利用技術,新增附表編號九、滅火器廢乾粉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另就研商會議各界所提意見納入修正,包括附表編號六、廢水泥電桿新增海堤工程之相關用途,附表編號七、配合非洲豬瘟防疫需求,調整廚餘再利用機構資格,限制廚餘直接供作飼料用途須具畜牧場登記證者,及明定廚餘厭氧醱酵後沼液進行非農地澆灌時應檢測項目及文件內容等。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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