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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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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為配合1081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除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及未來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設置之規定外,為期環保專責人員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方式一致,也參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專責人員代理制度,代理人資格修正為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明定到職訓練、禁止行為及業者的管理責任;釐清權責及違反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訂有罰則、請假紀錄之管理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之準用規定等,使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更完善。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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