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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增加六項管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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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8-0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環保署為有效處理發生之地下水污染事件,於98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4條,增列高科技產業產生的二氯甲烷、1,1,2-三氯乙烷及氰化物,以及油品中之乙苯、二甲苯及柴油總碳氫化合物等六項污染物之管制標準。

鑑於國內產業形態除傳統產業外,電子、光電、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已高度發展,其所使用之原物料、副產品及廢棄物中所含化學物質與傳統產業有極大的差異,為避免這些物質日後產生相關污染而無管制標準可規範,爰篩選影響人體健康、使用量大且曾檢出較多之二氯甲烷、1,1,2-三氯乙烷及氰化物等三項化學品納入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並訂定管制值。

另依目前公告為地下水污染場址資料,顯示油品類污染為國內常見之污染類型,其污染指標一般可採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然地下水現行標準項目只訂定苯、甲苯,爰增列乙苯及二甲苯為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並訂定管制值。另為管制國內常見之地下水遭柴油洩漏污染情形,增列柴油總碳氫化合物項目並訂定管制值。

環保署提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事業廠商,應考量事業別特性,配合監測新增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以達污染預防預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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