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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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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2-07-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提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機關行政審查效率及程序之完整性,並明定相關核准原則,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1)增訂核發機關受理廢棄物清理計畫審查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2)不得增加法規未明定義務;(3)審查意見應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4)不得逾事業申請、變更或展延以外之事項及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以避免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造成審查期程冗長。

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減省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增訂業者於指定公告事業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水廢毒污染流向示意圖,倘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時,須同時提出,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ajen.w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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