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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條、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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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強化事業負責人對其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責任,落實產源自主管理責任以杜絕非法棄置,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規範事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應就廢棄物自主巡察稽核紀錄以及查訪所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者的操作管理情形紀錄,應簽名確認或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署,並註記日期;明定事業負責人及其授權人的定義及授權方式;並於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棄置的廢棄物種類,事業應定期查訪委託清理該廢棄物的受託者,以強化事業內部對廢棄物流向的管控,進而遏止非法棄置。此外,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調整以符合新制,該署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有關本次修正條文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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