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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回收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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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7-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有關本(97)年7月28日媒體(聯合報)報導「廢車回收新制 報廢獎勵金 也要取消」、「廢車回收新制 引發民怨? 環署擔心」及「明年註銷車牌 廢車先賣特約商」,環保署今天澄清強調,過去因未進入環保署的回收體系之廢車被拆解贓車借屍還魂,形成治安死角,為強化社會治安、妥善回收廢車,環保署規劃新的「廢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制度,目前仍在廣徵各界意見以作為後續是否進行法制作業之參考,並無報載所稱之已公告情形,至於取消報廢獎勵金制度則尚未研議。

環保署自83年10月起將廢機動車輛列為公告應回收項目,並提供獎勵金作為經濟誘因,鼓勵民眾主動回收;但台灣目前每年廢棄近28萬輛汽車及38萬輛機車中,仍約有10萬輛廢汽機車未進入體制內,形成環保與治安死角。

環保署為解決此問題,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做法,規劃「廢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回收制度;未來車主到監理單位報廢車籍前,需先將廢車交由環保署認可的回收商(即依環保署相關法規管制登記的回收業者,近300家)進行拆解處理,經過註記後,才可再持車牌到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以提高回收效率,避免治安死角,並建立合法回收廢車管道。環保署除修訂「廢棄物清理法」授權之法規,並同時與各部會研擬便民及安全相關配套措施,推動該回收制度,預訂於98年1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澄清,汽、機車交易屬於自由買賣行為,廢鐵為有價金屬,回收商依廢車的殘餘價值予以收購;未來強制回收上路,民眾仍保有與合法廢車回收商的議價權利,視個別車輛狀況,仍約有上千元至上萬元的收益,不影響民眾的財產處分權。另汽機車是民眾的財產,民眾如果想保留古董車,也可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註/繳銷登記程序辦理;但是一旦未妥善保管隨意棄置,遭環保單位稽查發現,將予以罰鍰。

環保署表示,面對外界的疑慮,環保署除做以上之澄清,並表示未來將視各界對於本署規劃作法及法源依據等意見反映狀況再做政策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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