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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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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1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落實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全程追蹤流向,確保妥善清理,環保署規劃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將再利用機構之產物,依其用途分為直接使用之產品或作為原料需經加工再製機構產製後,方可提供最終使用者使用之特定中間產物。其中特定中間產物仍屬事業廢棄物,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應以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的車輛清運至加工再製機構,亦要求追蹤至最終使用者,同時明確規範各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其用途。

事業廢棄物運送再利用機構所產出之粒料類產物,因需再轉手加工後方可供最終使用者使用,對其是否有適材適所妥善使用,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為符合社會期待,本署通盤檢討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全程追蹤,指定再利用機構產出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磚品原料、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為特定中間產物,限定特定中間產物銷售對象以具有加工能力的再利用機構為限,同時也加嚴規範其品質標準與清運方式。

此次修法也針對粒料化、材料化、肥料化、飼料化及能源化等常見再利用用途,增訂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與使用地點限制。期能藉由本次修法,提升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與品質管理強度,並透過與其他部會的合作,創造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運作共利效益。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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