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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今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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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海洋資源,環保署表示,依規定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且自今(94)年7月1日起船舶所有人應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環保署表示,近幾十年來,國際間海上往來之油輪愈來愈多,噸位也愈來愈大,船舶活動時,常會發生因操作性傾洩或意外溢油而造成海洋油污染事件。為防止這類因船舶活動所造成的油污染,各國已制定防止油污染相關規範和制度來解決此一問題。近數十年來,國際間亦陸續簽定許多防止海上船舶油污染公約,以確保因船舶溢出或排放油污遭受損害者,能得到充分的補償。

環保署說,有關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於去(93)年8月5日即公告,訂定原則是參照「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CLC,2000議定書,2003年11月1日生效實施),以及日本、美國等所定之污染損害保險額度,以確保如船舶在我國發生油污染時,所造成之損害獲得賠償。

環保署表示,自7月1日起實施之規定,凡船舶總噸位400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150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任意停止或終止保險。環保署將自實施日起,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執行實際查核。該署呼籲業者,在實施日期前,船舶應做好相關之投保,並備保險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以免一旦被查獲違反者,將遭受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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