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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三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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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3-04-29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三項草案。今日預告的三項草案是建構未來實施碳費的配套機制,搭配一般及優惠費率,促使收費對象加快、加大減量腳步。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的目標為提供減量誘因,而非作為財政工具,今日預告的草案將作為收費對象及早規劃減碳措施與路徑的重要指引,藉此逐步邁向我國2050淨零目標。本次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除希廣徵意見外,也將展開社會溝通以凝聚各界共識。三項草案重點分述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1.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另外,考慮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收費時間:收費對象自碳費開徵隔年起,需於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3.碳費計算:收費對象應繳交碳費為「收費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部分,考量產業所面臨的國際競爭環境、以及低碳轉型過程需一定時間及空間,引導產業將資金投入減碳工作,環境部參考歐盟及其他國家作法(如: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等),於收費辦法中設計過渡轉型機制,針對具有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分三期給予不同之碳洩漏風險係數值(0.2、0.4、0.6)做為調整收費排放量之用,以維護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欲適用此一過渡轉型機制之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必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本機制;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本次預告草案係以達成2030年減量目標進行規劃。

1.減量指定目標:草案中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以及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2.自主減量計畫:碳費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一種指定目標之計算方式,定出其2030年之指定減量目標、並據此規劃至2030年將採行之減量措施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3.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當年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並追繳當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

最後,環境部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另外,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兩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相關制度設計,均是以減量為出發點,而非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期望透過碳費徵收之經濟誘因機制加速我國產業減碳,進而促進低碳轉型。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以利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E-mail: boryuan.lin@moenv.gov.tw)

1130429環境部預告「碳費相關子法」草案 by ccap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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