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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 日起管制販賣含塑膠微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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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6-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基於維護水體、海洋及環境,國際間紛紛立法自源頭管制塑膠微粒,環保署亦訂定相關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含塑膠微粒的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請販賣業及早向上游廠商確認商品是否含有塑膠微粒。如經查獲違法販賣時,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

塑膠微粒於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多屬於額外添加之成分,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環保署已於去(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上述6大類產品,另為利稽查判定與業者自我品管的依據,於去(106)年11月14日公告「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含塑膠微粒材質之定性檢測方法(M907.00B)」。

環保署表示,自今(107)年1月1日起,已明定不得製造及輸入含塑膠微粒之上述6大類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1月至4月各縣市環保局共計稽查製造、輸入業257家次、654件商品,其中僅有1家製造業因老板不在而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已於5月份複查合格),其餘業者均符合規定。另抽驗15件產品,檢驗結果均未檢出塑膠微粒,顯示業者多已配合相關規定。

環保署提醒,民眾於選購前述6大類產品時,如產品外觀廣告有宣稱去角質、淨化毛孔及深層清潔功能,或使用含柔珠或微粒等用詞,請檢視產品全成分的標示內容,倘若出現聚乙烯Polyethylene (PE)、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尼龍Nylon…等疑似添加塑膠微粒的商品資訊,可以提供環保局進行後續稽查、檢驗作業,共同為維護海洋環境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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