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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積極規劃「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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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101-07-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鑑於環境損害之發生常綜合各種肇害原因結合累積而成,受限於因果關係認定不易、被害人舉證困難、損害數額過鉅及加害來源不明之情形,致使受害者或環境損害無法獲得適當填補,另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之規定,因此,環保署正積極規劃研議「環境責任法」草案,希望對環境損害行為人導致受害人之人身、財物、甚至自然資源之損害,建立妥善之機制進行預防、填補與回復。

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救濟途徑,係以環保署83年制定之「公害糾紛處理法」為主,採「調處」及「裁決」二級方式進行,兼顧了時效性及簡便性,並已逐漸發揮排解紛爭之功效。另外尚包括「調解」方式以及採取司法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方式處理。研議中之「環境責任法」草案,主要以限額賠償下採推定因果關係方式處理、並明定特定責任主體(列管對象)及責任範圍為基礎之損害賠償制度,搭配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之配置,以更進一步保障受害人之人身財物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能獲得填補。

對於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之初步規劃,主要包括「強制人身財物損害責任保險」、「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復基金」四部分,其中第一項係對人身財物損害採推定因果關係方式處理,要求列管對象強制投保,並訂定賠償金額上限(包括個人及整體事件),以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惟並無如今日報載所稱每案不得少於1億元之下限規劃。至於「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主要針對列管對象可能造成自然資源損害部分要求強制投保定額責任保險,使自然資源損害亦能獲得適當填補,至於強制責任保險之列管對象部分,未來將考量其環境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採逐步分階段公告列管方式辦理,目前具體環境風險程度內容尚在研議中。至於後二項基金部分主要針對若有加害人或污染源不明、保險人無清償能力,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不足以支應回復費用時所設,希望能對受害人及自然資源損害部分提供進一步保障。

環保署表示,研議本草案之主要目的係為了強化環境事件受害者之權益保障,並改善自然資源損害之回復功能不足之問題。後續將持續針對有關列管對象、環境風險程度、保險制度、基金設置及處理方式等細部內容進行規劃,俟研擬完成後再廣邀各界研商。最終希望能建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前之預防、發生時之應變、處理與發生後責任之認定與損害填補完整制度,並從根本重視生態與生存環境之維護,強調全體人類共同承擔之環境責任、實現世代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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