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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塔之SOx與NOx空污費排放係數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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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3-12-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掌握石化業、石油煉製業須以廢氣燃燒塔處理緊急狀況、歲修等必要性操作之非常態性狀態下排放之廢氣所產生之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及使其申報之空污費更臻合理,檢討修正以燃燒塔處理製程尾氣之SOx與NOx排放係數,並於103年12月2日公告。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包括:

一、修正石化業、石油煉製業之公私場所以燃燒塔處理製程尾氣之SOx排放係數為28.571Sv(公斤/千立方公尺.製程尾氣),NOx排放係數為0.029(kg/MJ)H(公斤/千立方公尺.製程尾氣)。

二、修正之備註欄位新增:「1.Sv代表製程尾氣含硫量(%,體積百分比)、H代表廢氣總淨熱值(MJ/Nm3)。2.Sv、H以燃燒塔使用期間之加權平均值計算;H得依污染物之理論熱值或實際量測熱值計算之;Sv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倘屬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者,則需符合所需傳輸之位數規定。3.非屬石油煉製業製程者,倘能提出製程尾氣中無含硫之成分報告,則Sv得以零計算。」

三、本次修正公告係自明(104)年1月1日生效,亦即石化業、石油煉製業相關者於104年4月申報104年第1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以新規定計算該污染源排放之SOx與NOx排放量。

環保署提醒,廢氣燃燒塔係用於處理非常態性狀態下排放之廢氣,建議業者仍應做好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造成空氣品質不良影響。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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