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水污染防治管理新趨勢,95年10月中旬正式上路

:::
其他
95-10-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土壤處理標準」等3項法規於95年10月16日發布,於18日生效施行。

環保署表示,為督促事業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避免不肖業者利用夜間、假日偷排廢(污)水,逃避其應盡的社會責任,並提昇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性審核,簡化許可申請程序,該署於95年起即著手檢討現有事前管理的6項子法,整合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土壤處理標準」等3項法規。

本次訂定之重點一,規定以桶裝或槽車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處理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以避免利用桶裝或槽車棄置未經處理之廢(污)水,而污染水體。

重點二,強化許可功能性審查,建立專家學者及現場審查機制。如廢(污)水回收使用率超過90%,需藉助專家學者之專業及經驗,進行技術性或功能性之審查,環保人員亦應至現場勘查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種類、尺寸等設施與申請或核准資料是否符合,以作為許可准駁之依據。

重點三,加強偷排廢水的管理。規定被查獲有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情事者,應於指定之單元設施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裝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以督促其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杜絕偷排廢水等不法情事。

重點四,強化正常操作管理。規定可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以督促事業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

重點五,強化污染源頭之預防管理。規定如溫泉業、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單純泡湯廢水應分流處理,並設置油脂截留器、毛髮過濾器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等7行業,應舖設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收集處理產生之逕流廢水;貯存油品應設置預防洩漏設施等。

重點六,鼓勵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澆灌花木、抑制揚塵使用,不再依土壤處理標準管理;回收使用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之用水,不必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回收使用等。

重點七,土壤處理增加源頭管制及總量管制精神。規範可作為土壤處理之土地特性,及依植栽之作物種類,規定每公頃土地所能承受之飼養豬隻、牛隻頭數,如種植水稻者每公頃土地可接受70頭以下豬隻或8頭以下牛隻之廢(污)水;種植非水稻作物者,每公頃土地可接受110頭以下豬隻或15頭以下牛隻之廢(污)水。

該三法規於95年10月18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本次訂定之管理幅度甚大,環保署將分批公告應辦理許可換發之對象,既設事業依該公告日起,有3至6個月的改善時間辦理改善工程及相關許可之換發。同時為減少業者負擔,並提供免技師簽證、免審查费、有效期限重新起算等優惠措施。另對96年7月1日起新增管制的既有事業,其完成改善期限為97年6月30日止。

環保署說,為協助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及許可換發,將成立專案輔導小組,預定於3年內協助事業完成改善,事業應積極配合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以免受處分。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