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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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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1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於106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本次修正目的係配合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有關一般廢棄物之範疇,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納為一般廢棄物。為利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等管理需求明定相關規定,並將現行公告之廚餘、水肥及廢潤滑油等再利用管理方式納為附表,以及增訂廢食用油再利用管理方式。相關重點如下:

一、因應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一般廢棄物排出之定義;並考量一般廢棄物具能源回收,以衍生燃料及生質能源進行資源再利用之情況,新增能源回收之定義。

二、新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機構,應定期申報相關營運紀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屬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車體,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三、廚餘、水肥及廢潤滑油等再利用管理方式納為附表,並新增廢食用油再利用管理方式。亦載明一般廢棄物再利用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辦理方式;另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於原因消失時解除。另增訂專案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技術研發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環保法規」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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