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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回應「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仲裁案 縣政府應賠償29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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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10-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雲林縣環保局10月3日於媒體指稱「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仲裁案 縣政府應賠償29億」,環保署表示對於台灣地區垃圾處理,持協助各縣市解決地方事務之態度,以處理其轄區內垃圾,此一立場並未改變,於民國86年前抗爭正盛時期,希望其轄區內垃圾能於轄區內妥善處理,地方自行解讀環保署政策為一縣市一焚化爐,至以為憾。

環保署表示,自86年起推動垃圾減量、分類回收再利用及零廢棄政策成效顯著,至今垃圾量已減量達五成,環保署基於公共設施有效利用與節省公帑,積極推動區域垃圾處理計畫,研擬機制誘因,努力打破地域的障礙,協調既有焚化廠之縣市政府同意代處理鄰近縣市的垃圾,而將原定興建15座BOO/BOT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檢討評估修正為5座,與21座公有廠總計26廠,目前已有24廠正常運轉,環保署表示取消興建焚化廠是全民努力垃圾減量的成果,林內焚化廠是經過環保署評估應繼續興建營運之焚化廠,該廠興建已近完成,惟地方政府因合約見解爭議致未能運轉,才衍生仲裁賠償問題,環保署表示並無政策變更甚至錯誤之問題。

環保署表示林內焚化廠興建計畫,係依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由地方政府辦理招商,採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由公民營機構辦理籌資、設計、製造、安裝及試車一座焚化廠,並負責其操作維護。合約是由雲林縣政府簽訂,環保署並未介入,仲裁結果賠償問題亦應由縣政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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