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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說明大潭電廠環差審查過程及空污減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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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3-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106年3月5日「環保署殺環境」記者會提及大潭電廠環差審查案,環保署感謝外界關心此議題,該署慎重澄清説明,本案環評審查過程,就過渡時期提前供電期間氮氧化物(NOx)排放濃度提升之質疑,在符合原環評總量、濃度亦低於法規標準及既有老舊電廠或水泥爐窯排放濃度情形下,環評委員會仍以空污減量為目標,確認既有大潭電廠氮氧化物每年減量2,401噸(調降幅度達49.5%),使整體空氣品質得以獲致改善,才通過本案審查。至於記者會提及「本案與核能發電與否關係」「駁回雲林台塑化汽電共生廠訴願」等案,均與本案無直接關聯,又環評個案倘涉有「白海豚和藻礁」議題,環保署均將堅持把關個案必須履行法令程序或面對妥處之環境議題,以符合環評預防減輕環境影響之目的。

環保署說明,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03年即審查通過,預計增建3至8部總裝置容量288萬瓩±10%之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總量2,741噸/年。經濟部續於105年12月5日轉送該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至環保署審查,計劃先行設置2部總裝置容量60萬瓩之單循環機組,在原氮氧化物排放總量下,該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由8ppm調升為25ppm。環保署依該署環評初審要點規定,於106年1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因台電公司當場無法確實回應委員有關「單循環與複循環機組關聯性(含設備、時程等)」「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調升之既有電廠污染減量」等詢問,故專案小組成員均建議以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調升為由,建議本案重辦環評,而當天會議主席詹順貴副署長亦完全尊重專案小組成員意見,直接作成「建議重辦環評」之結論,提委員會討論。

依環保署環評初審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應提報本會討論。」該署續將該案提106年1月18日環評委員會第307次會議討論,然在提會前,台電公司來函補充提會資料(含專案小組意見回覆及修正後環差報告),針對初審疑慮事項逐一回應,包含「單循環機組屬過渡時期提前發電性質,僅運轉至108年底,後續將加裝設備提升為複循環機組」「承諾大潭既有1-6機組分年加裝空污防制設置,使氮氧化物總排放量(4,854噸/年)逐年降至 111 年之 2,453 噸/年」「採行空品不良日降載機制」等,促使106年1月18日環評委員會中,多數委員認同本案變更得以審核修正通過,並將既有大潭電廠氮氧化物減量達49.5%(2,401噸/年)之承諾,納入本案行政處分內容。

環保署重申,大潭電廠環差審查案,係符合環保署環評審查程序,就該案過渡時期氮氧化物(NOx)排放濃度提升之質疑,雖符合原環評年排放總量,且濃度仍低於現行空污排放標準、既有老舊電廠或水泥爐窯排放濃度之情形下,環評委員會基於環評預防減輕精神,限縮影響期間為 2.5 年,且確認既有大潭電廠氮氧化物調降幅度達 49.5%,使當地整體空氣品質得以逐步獲得改善效果,才通過本案審查。

本案環評審查之目的係盡可能降低空氣品質之影響,至於「環保署殺環境」記者會提及本案與核能發電之關係等議題,屬經濟部能源政策之範疇;又有關「犠牲白海豚和藻礁」之質疑,環保署強調,倘屬環評個案審查過程必須面對或履行之議題或程序,該署均將堅持把關,如遲未開發之「觀塘工業港」案,該署即多次表示並協調經濟部落實應履行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程序,以切實評估因應可能遭遇之藻礁議題;至於「駁回雲林台塑化汽電共生廠訴願」案,與環評審查並無相關,屬不同法令程序,無須過度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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