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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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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1-10-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達成石綿產品管制,環保署於111年10月4日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規定自112年5月1日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以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之管理。

石綿纖維直徑極其細小且不溶於水,急性暴露可能造成眼睛及皮膚刺激和咳嗽,慢性吸入石綿則會累積於肺泡無法排除,最終發展成石綿肺症或肺癌等癌症,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為國際趨勢。

環保署說明,自78年5月1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107年1月1日起除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為能進一步管制境外含石綿產品輸入,並依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本次公告於112年5月1日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全面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30萬元罰鍰。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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