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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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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5-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廢棄物清理法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14條第2項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得依環保署公告之方式辦理,爰據此公告本管理方式。同時為實務管理,參考日本、荷蘭等資源化產品之作法及經驗,以焚化再生粒料實際用於環境之溶出情境及管制目的,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作為溶出檢測方法,並參考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分級規範環境標準,以明確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

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重點為:(一)增修使用用途,分列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用途,新增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的水泥製品、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二)檢討使用地點限制規定,修正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於其他用途者,不得用於各敏感區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於管溝回填者,不得用於敏感區域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三)訂定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位於敏感區域者,限用5項加工再製品用途,須符合第一級標準;位於一般區域者,可用8項裸料及加工再製品用途,須符合第二級標準;2項不分區域特定用途,須符合特定用途標準。(四)如採用熟化程序者,熟化期由至少1個月提高為45日。

環保署說明,另為使各有關單位有相當期間因應本公告之管理要求,爰明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有關本管理方式公告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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