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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對民間團體質疑台塑石化環評及要求道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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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1-09-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彰化醫界聯盟楊澤民先生2012/9/8上午10:59:46在環保署新聞網頁的「留言與回應」欄中表示, 2012/7/31公布的"環保署要求雲林縣政府勿噴墨汁抹黑中央推卸自己法定權責"呼籲函中,「被無端侮辱和污衊的環保團體還看不到環保署該有的公開道歉」。環保署表示,本案在相關團體澄清其言行與訴求真意的關係前,還不到道歉的程度,環保署特別在此說明。本案背景的複雜性需要讀者從頭了解,才能做出正確判讀,希望讀者能夠耐心往下閱讀本篇「話說從頭」的文稿。

一、彰化醫界聯盟楊澤民先生要求環保署道歉的緣由

1.環保署新聞網站2012/9/7發布了一篇回應的新聞稿(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0907135220),回應民間團體當日舉行「『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專案小組會議及今日記者會」中提出的訴求。

2.環保署網站的回應新聞稿下方,楊澤民先生於隔日2012/9/8上午10:59:46留言表示:「環保署7/31在其政府網站公布"環保署呼籲雲林縣政府,不要繼續以此類自我矛盾的言論,噴灑墨汁來抹黑中央政府及環評委員會 ... 雲林縣政府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給予陳情的環保團體具體的承諾,反而砲打中央轉移責任,塑造如果將來雲林縣政府核發六輕擴廠許可,也是中央藉通過環評,強逼地方同意的假象。陳情的環保團體也配合縣府演出,要求雲林縣政府透過訴願,撤銷六輕4.7期擴廠案,並依『環保法』控告環保署及台塑罔顧國民健康 ...",在前段文章中,環保署竟公開無端針對[所謂"陳情"的]環保團體施加誣衊和侮辱,個人曾於2012/9/7第221次環評大會中,懇請主席環保署長沈世宏撤回上開呼籲函文並向無端被環保署污衊的環保團體道歉。今日在環保署網站瀏覽,好像環保署已將前述7/31政府呼籲函文撤銷,只是我們被無端侮辱和污衊的環保團體還看不到環保署該有的公開道歉。」

3.上面這段文字清楚說明了楊澤民先生要求環保署道歉的緣由。

二、環保署何以呼籲雲林縣政府不要抹黑中央

1.在環保署環評委員會2012/7/25作成通過六輕4.7期環評差異分析報告且未否決台塑HSBC新廠投資案的決議後,雲林縣副縣長施克和先生隔日發布新聞,指責環保署未顧及人民訴求、健康與對生活環境影響,並表示遺憾及痛心。針對媒體報導該項發言,環保署呼籲雲林縣政府不要抹黑中央的理由很清楚。在後來2012/9/7環評委員會討論台塑的申覆案 (該案希望環評委員同意將2012/7/25對六輕4.7期作成的另一項結論,關於六輕空污總量的計算方式,刪除) 時,主席也特別說明了這項理由。

2.這項理由就是:「一個地區如果為了經濟發展與生活水準的提升要新設工廠,但是這個地區的環境空氣已經超過了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時,改善空氣品質照顧國民健康才是首要的工作,怎麼可以容許新工廠設立而增加污染物的排放,繼續惡化空氣品質呢!其實,遇到這種兩難的議題,美國等先進國家早有雙贏的兩全作法。那就是新工廠不是完全不可以設立,而是先要求這個地區的舊工廠必須配合減少污染排放量,而且減少的量必須相當程度地大於新工廠未來新增的污染排放量。這樣的要求,就會使這個地區的污染排放總量比原來的更低,新工廠設立後,這地區的環境品質也會有機會獲得逐步改善而有保障國民健康的效果。」

3.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在今年7月25日審查通過六輕4.7期HSBC廠的開發案,已要求六輕舊廠的污染減量必須大於新廠的增量後,始得投產,此與美國等先進國家對於空氣品質不良地區之要求相同,就是站在維護國民健康優先的前提下才做成的決議。

4.雲林縣政府是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全程參與六輕4.7期案的環評審查過程,按理是採取與中央環保主管機關一致的環境管理邏輯,以要求環境品質的改善來要求六輕;況且未來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是否核發台塑新設HSBC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許可證及核給多少排放量的管制權力也都握在雲林縣政府的手上。但是雲林縣政府副縣長施克和先生在隔日2012/7/26的媒體報導發言,卻是以遺憾及痛心環保署未顧及人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的表示來抹黑中央。

5.且2012/7/30雲林縣政府面對陳情團體時,副縣長施克和再度呼籲環保署,應駁回六輕4期第6次的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審查,連同日前通過的第7次環差擴建案都應暫緩,以確保「居民健康」,藉此轉移其未來責任。意圖塑造如果將來雲林縣政府核發六輕擴廠的空氣污染排放許可,也是中央通過環評,地方必須同意的假象。

6.其實,中央通過六輕環評的新設廠案,如果地方認定有維護國民健康的理由,仍然有不核發許可證或加嚴許可條件的權力,雲林縣政府不在自己有核發許可證的法定職權範圍內給予陳情團體具體的承諾,卻再度砲打中央,因此所以環保署要立即發布新聞稿,呼籲雲林縣政府不要噴墨汁抹黑中央,來轉移其責任。

三、環保署陳述對陳情團體言行的感受為何須要道歉

1.環保署在新聞呼籲稿中,對於新聞媒體報導"陳情的環保團體要求雲縣府透過訴願,撤銷六輕4.7期擴廠案,並依「環保法」控告環保署及台塑罔顧國民健康,..." 的一段陳述,表達「陳情的團體是配合縣府演出」的感受。其原因,是不敢相信環保團體會連先進國家為改善已惡化的環境品質所採取雙贏兩全的管理邏輯都不能了解,只好解讀為陳情團體是配合縣府砲打中央的演出了。

2.環保署的呼籲稿中「陳情的環保團體也配合演出」這句話就是楊澤民先生認為被無端侮辱和污衊的一段話,而要求環保署道歉。回顧媒體報導「陳情團體要求雲林縣政府提出訴願,並控告環保署及台塑罔顧國民健康」的內容,其中陳情的團體故意將環保署與台塑相提並論,罔顧事實上環保署環評委員是在要求台塑減少污染總量來維護國民健康的前提下,才通過六輕4.7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陳情團體先以「罔顧國民健康」來惡意侮辱和污衊環保署及環評委員,反過來要求環保署道歉,真不知從何說起!

3.陳情團體與雲林縣政府是在講維護人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的道理,還是在演一齣砲打中央的政治抹黑戲碼,環保署實在不敢確定。

四、陳情團體對台塑申覆要求刪除環評結論也砲打環署

1.2012/9/7環評大會討論台塑關於六輕空污總量計算方式的申覆案時,部分列席團體代表的言行,也令環保署同仁迷惑。環保署環評委員在2012/7/25六輕4.7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決議的審查結論中,要求台塑「將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佈、冷卻水塔、儲槽清洗作業及歲修作業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排放量納入六輕計畫排放總量。」事後還獲得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總幹事月英女士於2012/8/28發出e-mail,認為環評委員做此結論是以嚴格標準審查環評而給予肯定。

2.台塑公司為此結論,於8月9日來函向環保署提出申覆,主張環評大會時台塑代表未參與討論此項結論,而請求環評委員同意刪除這項審查結論。環保署依法必須受理,並給予台塑在環評委員會中陳述其意見的機會。未料會議中一些列席團體代表在環評委員面對台塑此項挑戰時,不只批駁台塑的主張,還指責環保署受理此案就是財團保護署,偏袒台塑,將環保署侮辱和污衊一番後,要求環評委員主持正義駁回台塑申覆案,且在會議主席宣布開會後不斷程序發言,主導議事進行(詳情請聽文稿下方所附會議錄音檔)。

3.另有會中登記列席發言的律師,隔日在報紙投書稱環保署讓環評委員討論申覆案是違法及環保署排除公民參與及監督等不實言論。其實,環保署於2012/9/7環評審查委員會第221次會議討論該申覆案時,除邀請雲林縣政府派員列席外,亦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規定,開放關心民眾及團體登記發言陳述意見;惟當天在完成各方陳述完意見及討論的近四小時議程後,進入委員討論階段時,因一些團體的代表拒絕依要點規定離開會場,以致後續委員討論無法進行。主席必須暫時擱置該案,並宣布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及決議的議程時,已不需要再邀請民間團體及台塑列席,卻被該律師投書媒體指責環保署違法及排除公民參與及監督。

4.出席會議的民眾團體先於2012/9/7當日上午會議前在環保署門前,由立法委員陪同召開記者會。在發放的新聞資料中,質疑既有資料顯示六輕排放廢水已超過環評核定量每年18.6萬噸,而六輕排放之致癌性有機揮發物VOCs也已超過環評核定量每年4302噸,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確認六輕污染排放量,也要求環保署立法規範石油焦燃燒產生有機揮發物VOCs量。其實,廢水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及使用石油焦做為燃料,這三個項目雲林縣政府都有核發許可權與查核責任。陳情團體卻把質疑全指向環保署,而不指向在場的雲林縣政府。

5.其中,關於六輕VOCs的排放總量,業經環保署空保處於本年3月14日及4月17日召開會議討論,責成雲林縣環保局於5月15日及6月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確認六輕VOCs排放量的查核與計算結果。由雲林縣環保局於6月13日函送「雲林縣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準則作業手冊」及「100年度六輕VOCs總量查核資料」並確認六輕100年度VOCs總量查核結果為3,739 公噸,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在六輕4.7期環評差異分析審查時予以採納。

6.100年度六輕工安事件後雲林縣政府命令部分工廠停工,使得六輕排放總量減少,但此次計算也將過去六輕未計入VOCs總量中的「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佈、冷卻水塔、儲槽清洗作業及歲修作業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排放量」計入,才得到與環評核定100年度六輕VOCs排放總量每年4,302公噸限值很接近的3,739公噸。環保團體若認為該結果不實,不是一直公開質疑環保署,卻不向負責計算與查核台塑及六輕VOCs排放總量的雲林縣政府探討其計算與查核的方法。

五、台塑申覆案過與不過均對後續管制無實質上的差異

1.至於未來六輕VOCs排放總量是否會有超過環評核定排放總量每年4,302公噸的情形,此與六輕能否自主減量及遭雲林縣政府命令停工中的工廠復工後增加的排放量有密切關係,這是雲林縣政府有責任把關的事。

2.六輕4.7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決議的該項審查結論,告知台塑須將過去未計入的實際排放量計入六輕排放總量後,台塑擔心會影響後續其他新廠的建設及舊廠的復工,希望藉申覆要求環評委員同意刪除該結論。事實上,環評委員不論同意或不同意刪除該項結論,對於六輕VOCs排放總量的計算方式與結果並無實質上的差異。

3.一如雲林縣政府施副縣長在環評委員會中一再強調的,六輕固定污染源排放的VOCs總量,須以實際排放量來考量。因為原來環評核定的VOCs總量限制,是基於確保六輕下風處最高的臭氧著地濃度不致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為前提,計算出來六輕每年實際可排放VOCs總量為4,302公噸的結果。

4.六輕4.7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決議中的該項審查結論,用意是在提醒六輕的決策者,完整的實際排放量如何計算得到,並不是一個新的結論。台塑提案申覆,就表示環評委員提醒台塑的效果已經達到。申覆案討論後,決定保留該結論或刪除該結論,都不會改變未來雲林縣政府許可新廠建設或舊廠復工時的VOCs排放總量計算方式與結果。

5.大家必須了解的,就是4,302公噸/年的總量數值,有相當多的部分是不容易量測而必須用估算的。因此總量限值是在決定給不給新廠許可或停工的工廠可不可以復工的時候使用,屆時會以雙方確定的合理估算方法,來計算未來的排放總量,提供主管機關決定有沒有超過總量的限制。

6.在執行稽查管制的時候,並不是用每年4,302公噸這個VOCs排放總量限值來取締或處罰的,而是將其轉變為查核開發單位是否有遵照許可或復工前估算排放量當時所承諾要採取的措施或設施去執行,例如查核是否已依承諾使用浮頂式儲槽而非違反承諾使用固定槽頂式儲槽,再對其具體的違反事實加以處罰及要求改正。

六、雲林縣政府已獲得空污法的充分授權維護雲林人民健康

1.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於2012/9/11發出新聞稿,再次籲請環保署環評委員,有關環評219次大會會議決議事項(四)應增加五項VOCs排放量納入總量計算及查核方式不應刪除,並籲請環保署駁回台塑的申覆案。

2.但新聞稿中也清楚說明:「依據『空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計算、申報內容、程序與方式、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是故,環保局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均依照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內容(含係數)核發,且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亦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進行核算,六輕也據此進行申報。 」

3.環保署表示,其實,讀者只要讀一讀環保署依據空污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就可以清楚知道該辦法已經詳細規定固定污染源如何計算與申報排放量及地方主管機關如何查核的方式。至於任何個案計算如有細節上的差異,辦法中已充分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實際排放情況提出細節上合理計算及查核方式的規定,要求固定污染源遵行。

4.在雲林縣政府一直宣示六輕的固定污染源須依實際排放污染量進行管制的主張,及空污法對地方政府的充分授權與過去六輕環評結論已核定VOCs排放總量的限制下,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即使支持台塑申覆的理由,同意因台塑當時未參與該結論的討論,而決定刪除該項實質上僅有告知性功能的環評結論,其刪除的結果完全不影響雲林縣政府未來依據空污法已授權其合理地處理個案細節上的差異,而決定將增加的五項VOCs排放量納入六輕總量計算及查核的方式中,以符合其依六輕實際排放總量管制的主張。

5.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於2012/9/11發出的新聞稿,是拋出另一個煙幕彈,引導民間團體及國民誤以為本案決定權還在環保署,巧妙地藉「籲請環保署駁回台塑申覆以維護國民健康」的新聞稿,將目前已完全落在雲林縣政府身上必須站在第一線維護國民健康的法定職權,拋給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

民間團體是否還會配合雲林縣政府的演出,還是在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如果決定同意申覆刪除該項結論後,會觀察與監督雲林縣政府行使法定職權的真正作為,來還給事實一個公道,就請讀者們拭目以待。由於環保署的21位環評委員,在審查環評委員會議案時,會議中聽取各方論述的道理及委員討論後,全體委員沒有一致的共識決定時,係以不公布記名的表決方式及多數決做成最後決定。環保署長雖是會議主席,也只有一張投票權,不能也無從授意改變每位委員的獨立思考及決定空間。因此本案最後的表決結果是同意刪除該項結論或駁回台塑申覆案,不到最後是無法得知的。幸好,如前所述,無論環保署環評委員會是做成同意或駁回申覆案的決定,都不會有實質上影響雲林縣政府後續處理六輕新廠的許可及舊廠的復工時,依法定職權合理裁量所做的決定。

最後在此期望要自許為環保團體的民間團體代表,是以持平的環保道理與是非來論述,而非如一些團體總是先以公開指控環保署或環評委員居心袒護財團的污名化手法羞辱,且動輒宣稱環保署違法來抹黑,以便在最終環評審查結果不如其所願時,得以宣稱先前的指控果然不假;結果如其所願時,就可宣稱抗議力爭迫使環評委員及環保署不得不做出正確的決定,如此不但得以扮演譴責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惡劣本質之姿的正義使者自許,還得以廣受稱許成為居功厥偉的環保鬥士。操作這種戰略戰術的,在當前媒體偏好下,似乎永遠立於不敗之地,但長久下來是掠奪及毀損國家真正敬業的環評委員與公務人員應該獲得的正確評價,也令環保機關的同仁疲於澄清與說明,又不能不澄清以維護應有的聲譽,這些團體操作的過程與效果其實是政治的多於環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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