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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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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
109-08-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近年屢有民眾陳情反映交通運輸系統於行駛期間之噪音擾人問題,環保署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爰修正「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列各類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同時規範要求應劃設一致性之緩衝區域,並維持同一建築物基地噪音管制區劃設結果之完整,維護民眾居住生活環境安寧。

環保署表示,國內各類陸上運輸系統於行駛期間所產生之噪音具有跨縣市長距離傳輸特性,對於鄰近住戶生活環境安寧影響甚鉅,惟其與一般噪音源傳播途徑及特性不同,有需要增加訂定較為嚴格之交通運輸系統噪音管制區劃分準則。環保署強調,本準則自修正發布日生效,如地方政府於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2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2年期限屆滿後,需依本準則規定重新檢討劃定轄內各行政區域所應適用之噪音管制區類別。

環保署呼籲,本準則本次修正目的係為保障民眾居住於緊鄰各類陸上運輸系統旁之環境安寧,如建築基地已由地方政府劃定為住宅用地,其居住生活安寧未來將以較嚴格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予以劃定。建議交通管理單位應於最大可行噪音改善技術前提下,持續編列適當預算訂定改善或補助計畫,減少噪音對於民眾之影響。

本次發布法規內容詳載於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各界可進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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