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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副產石灰不當傾置案環保署再次申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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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1-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針對102年1月25日平面媒體報導土資場疑似以假買賣方式收受六輕副產石灰,並不當棄置於臺南市麻豆區及左鎮區,遭警方查緝並移送檢調一事,環保署再次重申,原登記為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因素致有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改認定為廢棄物,要求其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查台塑公司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物情形如下:(一)飛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上述二產物因大於客戶需求面,故以水化方式產出「水合副石灰」(水化石膏),亦為產品。六輕廠內已堆置大量水化石膏,去化通路均有疑慮;惟環保署自96年迄今解釋函均認定CFB之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屬事業廢棄物,如擬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辦理,環保署對於此事之立場,自始一貫,明確無變。

環保署表示,將於日內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之立法」規範,行文要求地方權責單位:

(一)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事業廢棄物物清理計畫書時,針對其登載之各項製程產出物,應確實針對產出物之用途及流向、製程技術及設施慎密審核,如事實為不具效用、效用不明或可能被拋棄,應為廢棄物,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記載為產品或副產品,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不予核准。

(二)地方主管機關請主動查察轄內有疑義之個案,並於半年內完成檢視相關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發現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改認定其為廢棄物,除請工商登記單位取消其產品項目登記外,並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加強管理。

針對已失其市場價值之產品或因污染環境等事實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台塑六輕所謂產品或副產品,如依報載所補貼之運費已大於其售價時,已非屬有市場價值之產品,且使用不當將導致污染環境時,允許其工商登記之地方政府,應秉持上開說明原則,廢止其產品或副產品之登記,要求其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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