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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放流水標準」強化水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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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對象。並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及廢止總計7項放流水標準,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並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公布,及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政策,將「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同步增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管制項目,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再增訂總氮、總磷管制項目。

在放流水標準管制面向,因科技業、石化業使用之部分原物料為致癌性物質,排放之作業廢水恐危害人體健康,故增訂丙烯腈、N-甲基吡咯烷酮等9項物質,強化污染排放風險之控管。

為進一步減少水體氨氮排放總量,針對金屬表面處理業或電鍍業、製革業之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和發電廠等5種事業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訂定氨氮管制項目;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增訂氨氮和總氮管制規定。另針對廢(污)水排入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觀光旅館訂定總氮和總磷管制項目,進一步提升保護區之水體水質。

高色度廢水排入承受水體常導致水體變色影響民眾觀感,針對製革業等23種事業及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加嚴真色色度限值,並新增自由有效餘氯管制項目,避免業者因添加過多漂白劑導致水體生物受到危害。

考量放流水經處理後雖已符合管制標準,但排入之承受水體若屬基流量較小之灌排使用渠道或其他水路,因重金屬具累積性,恐導致灌溉作物和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故針對製程運作重金屬且排放水量達一定規模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7種事業、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和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加嚴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和砷等9項重金屬之管制限值,並新增錫管制項目,依排放水量規模區分管制限值;另基於部分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仍有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廠商進駐,新增銦、鎵和鉬管制,並對於有使用鉬作為原料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其他工業、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和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增訂鉬之管制限值;此外,參酌美國聯邦環保署針對燃煤蒸汽發電廠加嚴管制規定及水俣病公約管理計畫,對於燃煤發電廠發電機組且產生排煙脫硫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者,加嚴汞、砷和硒管制限值。

為精簡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放流水標準,將前述各項標準整合於「放流水標準」中,以附表方式臚列特定業別管制項目、限值,並同步刪除「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等6項特定業別之管制標準。

環保署強調,藉由本次之修正,將促使水資源循環再利用,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情形;重金屬及真色色度之加嚴管理,降低河川受到污染、染色之風險,並促進水體清潔,提升民眾視覺觀感。

有關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環保署已規劃針對修正內容舉辦宣導說明會,以利業者及核發機關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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