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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纜車須否環評認定之事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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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08-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壹週刊今日指稱行政院環保署署長沈世宏於90年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時,率先使用偽造資料認定北投纜車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明顯與事實不符,特作澄清與說明如下:

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以及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告之規定辦理,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於90年間,因環保署於89年修正認定標準第19條第3款規定,且該纜車計畫內容已作部分修正,爰將「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送請環保署函釋。

環保署90年3月30日函復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0年當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尚無空中纜車設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又依函附資料,該計畫未達遊樂或遊憩設施開發認定標準之規定,遂函釋無須由環保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但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案興建應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提供內政部許可審查之參考,有關面積認定問題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應已於民進黨執政當時的內政部許可審查時一併考量。

北市環境保護局既非「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的開發單位,因該計畫之開發許可須由中央內政部核定,故亦非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之主管機關,在該案準備過程中,為釐清纜車興建工程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函轉開發單位資料至該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之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定。簡言之,該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主管機關為環保署,北市環境保護局僅函轉市府新工處資料供中央環保機關認定。

壹週刊所指時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沈世宏,用假造的開發基地面積「認定」北投纜車免實施環評,這段敘述實屬誤謬也與事實不符且刻意用抹黑方式描述誤導民眾。請壹週刊應立即公開澄清,並於下一期週刊中道歉敘明,否則將依法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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