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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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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提倡簡樸生活,逐步改變民眾拋棄型的消費型態,並從資源永續利用的觀點,應於廢棄物產生端採取源頭減量,環保署將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期能減少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的使用,減少垃圾產生量,使我國邁向永續發展。

環保署指出,我國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每年約六‧五萬噸,估計約近二百億個,平均每人每天約使用二‧五個,另國內外食人口每天約1770萬人次,平均每餐約600萬人次,免洗餐具的使用量每年約5.9萬噸,其中塑膠類約4.3萬噸。由於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經常含油污,不適合再生回收,其再利用價值亦低,環保署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授權,及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有關塑膠袋、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之決議,採取「分階段、範圍」方式,抑制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及購物用塑膠袋的過度使用。

依環保署的規劃,限制使用政策第一批實施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預計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第二批實施對象為百貨公司業、量販店、連鎖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以及有店面之餐館、飲料店業等,預計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限制使用對象提供購物用塑膠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份,且厚度未達○‧一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提供。

2.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份,且厚度達○‧一公釐(含)以上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

(二)、購物用塑膠袋係指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但不包括下列型式之購物用塑膠袋:

1.以商品型式販售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工廠製造之產品包裝者。

4.醫療院所、藥局提供之藥袋。

二、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於限制使用對象場所內經營餐飲業務之業者,不得提供塑膠製(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二)、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包含杯(不含杯蓋、封膜及杯座)、碗、盤、碟及餐盒等。

(三)、免洗餐具裝填食物後,拆封不可復原且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消費者選購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估計,第一批管制實施後,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比率為六‧五六%,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減量比率為三‧五七%;第二批管制實施一年後,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比率為二四‧三0%,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減量比率為三四‧一五%;累計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比率為三0‧八六%,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減量比率為三七‧七二%,每年將減少三‧六萬噸塑膠原料使用量,僅佔國內PP / PE / PS 塑膠原料總內銷量每年約一0五‧二萬噸之百分之三‧五。

環保署期望,在民眾及各界大力配合下,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政策將可大幅提振社會整體環保意識,逐步改變民眾拋棄型的消費型態,並對我國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產生加乘效果,以邁向環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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