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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研擬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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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8 []

經過召開公聽會、協商會等程序,環保署已參酌各界意見及建議,經審慎評估後,研擬出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中,如獲審查通過將轉請立法院進行立法審議。

目前環境整潔及綠美化管理業務之執行,涉及諸多中央部會機關主管之相關法令,各機關權責劃分不易釐清,致難以發揮整體成效。地方自治法規也常因規定不一或審查時間過久,而影響環境整潔及綠美化工作之推動。有鑑於此,環保署特研擬「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期透過立法整合各級政府及中央機關總體能量,積極推動環境整潔綠美化相關工作,全面提升我國整體寧適美觀之生活環境。

環保署表示,為整合政府各部會能量,使有一致之努力方向及目標,因此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環境整潔綠美化方案綱要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配合該方案綱要計畫積極推動環境整潔美化相關工作,而地方政府參考該方案綱要計畫,且依地方自治及特色規劃訂定「環境整潔綠美化經營方案計畫」,並輔導鄉、鎮、市公所訂定「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方案計畫」。各該方案計畫內容均包括法規管制及標準,期能使各方案計畫之規劃與執行能具前瞻性、全面性、整體性及可行性。

環保署表示,該草案規劃未來環境整潔綠美化工作由中央與地方分工推動,依方案綱要計畫進行統合。草案中明確規範環境整潔綠美化之維護責任,指定整潔綠美化區域內之環境維護,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區域及其維護義務,且要求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需配合當地需求,負起環境整潔及綠美化責任,讓民眾、商家及企業共同參與維護環境整潔及推動綠美化。另規範指定公告整潔綠美化區域內禁止之污染環境整潔及環境綠美化行為,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污染環境行為,透過共同維護環境整潔及進行環境綠美化,建立政府與民眾間之伙伴關係。

另為因應社會發展之所需,該法草案中亦增列「舉辦活動須繳納保證金、申請代清除時須繳納代清除費用」、「攤販攤位繳納環境清潔維護費」、「公廁評鑑及教育講習」、「具發光功能之廣告招牌、告示牌管理」、「推動責任單位於公私場所植樹及維護責任」及「環境整潔綠美化服務業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訓練、設置及管理」等相關管制條文。

環保署認為歐美先進國家已經立法強制執行整潔綠美化,國內目前雖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相關環境整潔地方自治條例,惟為使全體國人均能居住在優美、健康及寧適之生活環境,得以比美日本、瑞士的水準,仍籲請各界大力支持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之立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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