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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提升廢車回收處理效益 調整廢車粉碎分類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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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公告,自本(95)年11月1日起,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補貼費改以粉碎分類後的「資源化比例」作為補貼標準;資源化比例75%以上者每噸補貼3,800元、70%至75%者每噸3,400元、65%至70%者每噸3,000元。

環保署表示,經回收商回收拆解後的廢車殼如直接送至煉鋼廠處理,車殼上的殘漆燃燒後可能會產生戴奧辛污染環境;故為解決此一問題,於84年起即積極輔導成立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廠,至91年時於台灣北中南區均有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廠。

環保署為確保回收商回收廢車經拆解後,確實將廢車殼交由合法粉碎分類處理廠作粉碎分類處理,乃進一步於91年底規定回收商需提供廢車殼合法清運處理證明後,始得向環保署申請拆解之補貼費用。

為了提升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廠之處理效益,環保署將原依據處理後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費用分級補貼方式,改以「資源化比例」作為分級補貼標準,以避免外界可能發生對政府補貼衍生廢棄物處理費用的質疑,以期達到鼓勵業者自主垃圾減量的目的、提升資源化成效,同時減少衍生廢棄物處理成本。

「應回收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補貼費率」於本年8月11日預公告,並經召開公聽研商會議後,已於本年10月27日公告,並將自本年11月1日起施行,相關資訊詳載於環保署資源回收網頁(http://recycle.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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