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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台南市地區的工廠限用含硫量○‧五%的燃料油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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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積極由源頭改善硫氧化物及其衍生的懸浮微粒污染問題,環保署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於台南縣、台南市地區的工廠限用含硫量○‧五%的燃料油。環保署說: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式有兩種,一為由源頭管制,使用低硫份燃料,另一為污染源管末處理,即於燃燒設備後裝設廢氣脫硫設備,以去除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氣體。而加裝脫硫設備的管末處理,工廠必須投資相當高的防制設備成本且持續有效操作,方能有所改善,而由燃料成份予以規範,則是較為徹底有效的方法。

為減少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污染問題,環保署自七十九年起,即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開始管制燃料油的含硫量,將含硫量由一‧五%降至八十二年的一‧○%;另針對硫氧化物污染較嚴重的縣市,自八十五年開始,陸續公告限用含硫量○‧五%燃料油的地區,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十一個縣市。根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資料顯示,空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自七十八年的二十八ppb降至九十年的四‧○ppb,降幅達八十五‧七%,顯示由源頭管制燃料油含硫量,確實能有效改善硫氧化物的污染。目前台灣本島尚餘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十一個縣市尚未公告限用○‧五%含硫量的燃料油。

鑑於高屏地區空氣污染問題較其他縣市嚴重,除應針對該地區污染源所產生的污染加以控制外,因地形及氣象因素,造成該地區的空氣污染,亦值得注意。為此,環保署邀請經濟部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油品公司研商低硫燃料油供應情形,考量油品開放進口後,市場機制及油品供應情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告「含硫量超過一定百分比之燃料油於特定地區使用,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修正公告中,新增台南縣、台南市地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限用含硫量○‧五%燃料油,該地區使用含硫量超過○‧五%燃料油之使用者或販賣予該地區使用之販賣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使用或販賣;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向主管機關申報。違反前述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也籲請業者及早因應。

據環保署預估實施後,一年最多可減少硫氧化物排量八、○七五公噸,對改善高屏地空氣品質有實際的幫助;倘實施後評估油品供應不成問題,則將持續推動下階段針對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公告使用,再公告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希能早日達到台灣西半部地區全面限用含硫量○‧五%燃料油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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