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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物品定義及資訊物品責任業者範圍第一項表一、第十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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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5-05-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避免業者自國外進口使用過液晶顯示器面板零件,藉以在國內拼裝為整機,影響國內回收處理體系之運作,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第十六項,規範從事原廠維修經使用過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面板之輸入業者為責任業者,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同時,因相關產品推陳出新,產品範圍定義亦配合修正,以明確責任物管理範疇。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內容重點為:(1)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之定義,除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外,資訊物品類別之責任業者範圍,新增「從事原廠維修經使用過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面板(包含但不限於LCD module、LCD cell、LCD panel)之輸入業者」。(2)從事原廠維修經使用過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面板(包含但不限於LCD module、LCD cell、LCD panel)之輸入業者,應申報面板之進口量,並繳納顯示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後續本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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