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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垃圾強制分類開罰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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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第2階段垃圾強制分類政策於4月1日正式開罰。機關、學校、社區及家戶廢棄物排出時未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將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將加派稽查人力投入稽查工作,並以機關、學校、及社區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環保署表示,95年4月1至2日全國各縣市共稽查7萬2,212件,其中合格件數6萬4,878件、勸導件數7,296件,合格率89.84%,不聽勸導遭告發處分有38件,其中台北縣28件、彰化縣5件、桃園縣4件及高雄市1件,處分對象機關、學校、社區有27件,沿線收集之民眾11件,因4月2日大部分鄉鎮市清潔隊停收垃圾,處分時間皆為4月1日。

環保署指出,民眾將垃圾交給清潔隊員或將垃圾直接丟進垃圾車前,如果被發現沒有依規定分三類,稽查人員仍會先勸導要求當場改善,重新分類後才能丟進垃圾車。只有對於少數執意不願配合分類而排出的民眾,才會藉由稽查處分方式,導正其配合進行垃圾分類工作。而機關、學校及社區無論由清潔隊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收集仍應符合分類規定,稽查人員將於最終垃圾貯存點進行破袋稽查,如有違反分類規定者,將直接處分機關、學校及社區管理委員會。

環保署強調,處罰不是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透過宣導及稽查方式,促使民眾養成資源回收的好習慣,從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再利用。「垃圾強制分類」不但可以節省社會成本,也有助於避免二次公害,這不只是要建立全民共識,更重要的是能成為民眾的生活習慣。民眾如有資源回收相關問題,可撥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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