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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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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08-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加強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且考量實務管理,需明文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之優先順序及執行原則,爰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新增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內容主要重點有:(1) 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修正各級執行機關之分工原則。(2) 明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所稱餘裕處理能量之定義及計算基礎,以符實務管理需求。

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內陳述意見。後續環保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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