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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訂定「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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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公告訂定「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將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

鑑於聯合國近年呼籲各國重視塑膠微粒造成之海洋影響,而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所含塑膠微粒僅毫米大小,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國際多著重於自產品端(源頭)管理個人護理產品(如洗面乳、沐浴乳)之塑膠微粒含量,在產品端予以規範除可有效管理外,更可降低各界衝擊。

考量塑膠微粒屬於產品額外添加之成分之一,同類產品亦有不含塑膠微粒者,基於維護水體、海洋及環境,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管制公告,將於107年開始分兩階段管制含塑膠微粒之產品,目前先納管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該署亦呼籲各界逐步減少含塑膠微粒之產品,並籲請民眾減少選購及減少使用該類產品,感謝各界配合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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