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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業者非法掩埋廢棄物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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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1-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歷經一年鍥而不捨、抽絲剝繭調查蒐證,於今(107)年再度追查出上游棄置廢棄物共犯連姓嫌犯、伍姓嫌犯及高姓嫌犯等3人,於107年1月10日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園市平鎮區「阿○資源回收企業社」屢遭民眾陳情飄散異味,環保單位接獲案情認為事有蹊蹺,馬上成立專案小組,為避免打草驚蛇先不動聲色持續監控,果然發現不明廢棄物運送進場。黎姓負責人為掩蓋罪行,運來大量紅土企圖掩埋,稽查人員見時機成熟後立刻入廠稽查,並報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會同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及桃園市環保局執行環保犯罪查緝行動。當場查獲「阿○資源回收企業社」非法清除、貯存有害廢溶劑、廢污泥及有害醫療廢棄物,黎姓嫌犯隨即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連姓嫌犯及高姓嫌犯為牟取不法利益,以假借做為倉庫之名,向可能不知情之林姓廠房所有人及楊姓廠房管理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園區之廠房,再非法收容、堆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後逃逸。該2廠房後續委託「阿○資源回收企業社」清除、處理遭堆置之廢棄物,但黎姓嫌犯及伍姓嫌犯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將有害事業廢棄物等運回「阿○資源回收企業社」後任意棄置、掩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無人飛行機(UAV)等科技工具計算掩埋占地面積約1,300平方公尺,掩埋量為7,906立方公尺。本署偕同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挖土機開挖發現掩埋有印刷電路板、廢木材、廢布、廢塑膠、廢污泥等,現場採集廢棄物樣品,釐清是否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以鞏固嫌疑人犯罪事證。黎姓負責人、連姓嫌犯、伍姓嫌犯及高姓嫌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並涉第46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明確,皆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環保署結合檢警環聯合查緝環保犯罪,已破獲許多環保犯罪案件,依106年新修訂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如未領有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1,500萬元,此外,委託清理廢棄物之廢棄物產源也要負起相關連帶責任。環保署也提醒,租賃廠房或土地後棄置廢棄物是常見之環保犯罪樣態,地主或房東應慎選租賃對象,以免惡夢纏身,屆時將得不償失。

民眾如發現環境污染情事,請立即向環保署或各地環保局提供線索,並可隨時利用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利用手機「公害報報APP」通報,來共同保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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