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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生質塑膠廢容器為應回收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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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12-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加強生質塑膠如PLA、PHA等的回收處理,並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已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將生質塑膠的物品或其容器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以加強業者進行生質塑膠適當標示及回收再利用,並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在市面上常見生質塑膠的物品或其容器如思樂冰、星冰樂等飲料杯、麥當勞及摩斯漢堡的沙拉盒、部分蛋盒及生鮮托盤等,其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後,民眾須將廢棄生質塑膠材質的物品或其容器分類至資源類,並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商回收,後續再經由回收商進行分類、再利用。

環保署指出,考量其後續費率徵收之效率及責任業者管理成本,生質塑膠材質的物品或其容器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後,以生質塑膠原料的製造,輸入業者為負責申報及繳費對象。此外,考量後續標示回收標誌的管制,亦將生質塑膠的物品及容器等製造業者納入須申報的責任業者範圍。環保署強調,修正公告實施後,屬於新增公告生質塑膠原料、物品或其容器的製造、輸入業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登記及申報,並依「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遵行事項」規定進行標示。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業者範圍」修正公告內容可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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