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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抵換原則跨區抵換 環保署尊重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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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1-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前於98年7月28日訂定,主要是針對開發案空污增量抵換方式,提供業者與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之參考,茲考量107年8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後,刪除洗掃街抵換,爰於109年底提出修正草案,比照刪除洗掃街抵換,尚增加與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合作取得抵減增量之機制,達成開發方、主管機關與環境三贏局面,並依照模式模擬結果,新增跨空品區排放量更大倍數減量達成相同空品改善效果等條文。

環保署後於109年12月7日召開研商會議討論,與會參與民間團體擔心跨空品區抵換會造成南部地區空污惡化及不同空污排放計算方式抵換不合理,環保署原考量空氣污染具有上下風流通的特性,上游端的空品區縣市更大程度減少排放量達成空污改善,也會讓下游端的空品區縣市空氣變好,而提出跨空品區抵換方式,然基於外界對跨空品區抵換方式尚存疑慮,對此,環保署尊重外界意見,有關跨空品區抵換方式將持續溝通,在相關減量倍數與抵減作法未有共識前,暫不納入修正範疇。

環保署強調,本原則僅屬行政指導非法規命令,未來在環評審查,環評委員仍有實質審查權要求開發單位提出更極積減量作為,本原則僅提供環評審查委員參考;此外,本原則目前仍於研擬,蒐集意見階段,若外界有相關意見,歡迎提供環保署評估納入修正參考,以符合公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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