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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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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9-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本次修正重點為依據台灣空氣品質現況及改善規劃,並綜合考量人體健康風險及參考先進國家訂定趨勢,因此刪除總懸浮微粒(TSP)、修正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及鉛(Pb)等管制標準,並新增符合臭氧(O3)8小時標準之判定方式。

環保署說明,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建議,各國訂定空品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因此,環保署依據WHO建議,秉持與國際管制趨勢以及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一致之原則,修正我國空氣品質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空品標準的修正,係參考國外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趨勢,將懸浮微粒(PM10)之日平均值標準由原本125 µg/m3修正為100 µg/m3、年平均值由原本65 µg/m3修正為50 µg/m3;二氧化硫(S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250 ppb修正為75 ppb、年平均值30 ppb修正至20 ppb;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250 ppb 修正為100 ppb、年平均值由50 ppb修正至30ppb;將鉛(Pb)空氣品質標準修正為3個月移動平均值0.15 µg/m3。此外,考量歐盟臭氧8小時標準值為120 μg/m3(相當61 ppb) ,與我國60 ppb標準值相當,故參照歐盟判定方式,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8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93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3年之算術平均值」,作為我國臭氧8小時值達標之判定方式。

環保署強調,未來將持續參酌各界提出的意見,依循WHO建議與參考國內外研究報告及管制趨勢,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之規定辦理。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下午4時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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