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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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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簡化責任業者申報作業,並便民檢討不合時宜之規定,環保署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增訂小量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之簡易申報、計費方式,並將分期付款門檻調降至新臺幣10萬元,以及免除申請新登記、廢止登記應檢附之部分文件。

年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新臺幣10萬元以下業者,大部分為小規模或僅有簡易帳籍資料,因此,為節省責任業者申報作業時間,除現行由責任業者自行按期報繳外,將增加由環保署就查得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提供小量責任業者申報資料,輕鬆完成申報繳費義務。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同時將新登記、廢止登記等申請作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商業登記等核准設立文件,或是營業量申報表、繳費證明,可透過登記核准機關之公示系統或環保署資料庫查詢,責任業者日後不須再檢附。另放寬申請分期繳納之門檻金額,由現行新臺幣30萬元調降為新臺幣10萬元。

環保署公告列管之容器、汽機車、鉛蓄電池、輪胎、電子電器(含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資訊物品(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硬式磁碟機、機殼、主機板、顯示器、印表機、電源器及鍵盤)、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這些容器或物品的製造或進口業者,即為責任業者,應向環保署辦理登記,並於每單月30日前,上網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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