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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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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10-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焚化底渣再利用於環保先進國家相當普遍,我國自民國91年推動起,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率迄今約達80%,落實資源循環及邁向循環經濟。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標準及溶出管制方法,明確管理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修正現行焚化再生粒料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方式,參考日本渣類資源化產品的管制精神及保護我國環境特性,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及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相關項目,同時正面表列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使用用途、檢測項目及標準值,分級規範不同品質及環境用途規範,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保護環境。

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重點為:(一)增修使用用途,包含分列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用途,新增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的水泥製品、衛生掩埋場非結構性工程材料。(二)檢討限制規定使用地點及訂定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環境用途標準,正面表列各級標準使用地點及用途,第一級標準規範敏感區域之5項用途;第二級標準規範一般區域之8項用途;特定用途標準規範不分區域之2項用途。(三)如採用熟化程序者之熟化期,由至少1個月提高為45日。

環保署說明,為使各有關單位有相當期間因應本公告之管理要求,爰明定附表二之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環境用途標準將預留施行之緩衝期至109年7月1日實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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