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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廢棄物處理不是第三世界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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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02-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聯合報記者林上祚先生依前台橡公司董事長黃育徽先生之口述,2月12日於該報財經觀點專欄以「台灣處理廢棄物還是第三世界心態」為題刊登。觀其內容,雖有些論點值得省思,但是,其若干論述,與目前台灣的事業廢棄物管理情形有極大的落差。特就政府單位,尤其是環保署的事業廢棄物施政作為,以及對於廢棄物產源企業主的管理及責任要求,提出以下幾點釐清說明。

壹、我國廢棄物管理的法規及管理工具堪稱完備

我國事業廢棄管理,自民國63年公布「廢棄物清理法」起,即分別就產源、清除或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境外輸出入機構及最終處置機構等面向,陸續建置事業廢棄物管制架構及管制作業。尤其在產源部分,藉由要求其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彰顯產源責任,環保主管機關並能掌握事業廢棄物之產出特性、數量,再透過產出、貯存、清除、處理之申報及遞送聯單等作業,掌握後續處理流向。歷經多年來,廢棄物管理或有因人力有限,發生若干非法棄置事件,但在與時俱進、竭力修訂法令下,已落實輔導與管制作業。

又為落實我國物質永續循環利用及節能減碳重要政策方向,降低資源消耗與環境負荷,已研議將「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納入5R精神,包括(1)減量(Reduction):源頭減量,減少製造端之原料使用量及消費端之廢棄資源產生量;(2)再使用(Reuse):物品丟棄前應予以再使用;(3)物料回收(Recycling):將廢棄資源資源化為可用之物質;(4)能源回收(Energy Recovery):無法再利用者,進行能源回收;(5)新生土地(Land Reclamation):竭盡前述方式仍無法再利用或回收者,則妥善處理至安定化、無害化後,用於國土再造。「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行政院於102年7月25日院會討論通過,目前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資源循環利用法完成立法後,「資源循環零廢棄」的理念,將有更完善的法規為依據而逐步完成,並將為台灣的相關管理工作展開新的一頁,不僅與先進國家並駕,甚或超越。我國的廢棄物處理及管理,絕非還是第三世界心態。

貳、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產業鏈結

我國於92年參照先進國家及組織的經驗,規劃廢棄物管理遠期目標-零廢棄,以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為二大主軸。並於100年完成「資源循環政策規劃」,著手將廢棄物視為永續物料進行管理,朝向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及環境衝擊影響最小化兩大施政目標來努力。並為促進產業間投入及產出之資源循環再利用鏈結,於91年起推動「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成立環保科技園區,利用區域性產業共生型態,將甲公司產出的廢棄物作乙公司的製程原料,帶動新興環保產業發展,現今仍持續與工業相關部門合作執行區域能資源整合,延續資源循環鏈結工作。

又近十餘年,包括環保署與經濟部等部會陸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管理法規,共同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工作,目前有8成的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方式來處理。環保署並著手建置「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開發再利用線上許可、審查及資源化產品營運紀錄申報管理等功能。

另值得一提的是,為提升企業主社會責任,近年也推動搖籃到搖籃(Cradle to Cradle, C2C)設計理念,重視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減毒及可循環設計,以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提高資源有效永續循環利用,同時減少最終廢棄資源物處理量,降低產業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衝擊,最終提升國家整體綠色競爭力,建構資源永續循環社會。目前環保署已協助相關業者完成建構了C2C的認證平台,並持續支持其運作。

文中提到台灣養殖業蚵殼多半堆放在路邊成廢棄物一節,環保署已完成檢討訂定「農業廢棄物管理策略」,將大部分農業生產之剩餘資材,視為可妥善再利用之物質,而非以棄置之方式處理,環保署將加強與農政單位的協調合作,讓許多目前被視為廢棄物的農業生產剩餘物,以大自然養分循環的觀念,讓它回歸到正確的循環使用。

參、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運用先進資訊系統嚴謹控管

台橡公司黃董事長認為企業主應加強社會責任,政府在工業廢棄物管理上也應從整體產業規劃,並提倡資訊揭露網站一事,環保署亦表認同。查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環保署於89年即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以電子化資訊管理系統來掌握廢棄物產源及清理流向,促使事業機構重視並妥善清理其產生的廢棄物。實施至今計列管約3萬餘家產源,應提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上網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這些資料除了提供各級環保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輔導業者清理廢棄物的依據外,也可作為決策改進的參考。

環保署並已積極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新增源頭減量措施相關欄位,督促事業藉由規劃「原料優化、製程變更、逆向回收或廠內再利用」等四項相關措施,從源頭就做好減少廢棄物的工作。

又為遏止事業廢棄物被不當棄置,環保署除加強要求事業善盡企業妥善處理廢棄物之產源責任外,亦建置「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及訂定管理規範,責請各地方環保局落實棄置場址之巡查,並結合環、檢、警的力量追查污染行為人,同時釐清清理義務人之責任,依法進行處分或追繳不法利得,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或縱容非法棄置者確實清除所棄置之廢棄物,從源頭管理到案發後之清理,層層把關,嚇阻事業不依規處理廢棄物的僥倖心態。

林記者之為文內容,環保署秉持認真檢討之心情,思考如何更為努力精進管理。惟仍要在此呼籲撰文者如能進一步查明詢問目前的事實,再為真相之刊載報導,才不致於輕易抹煞辛苦所建立的努力成果,並導致閱讀者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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