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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就訴願決定撤銷遠雄巨蛋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事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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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4-02-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會 ]

有網友於臉書發表言論,認為環保署訴願決定獨厚遠雄巨蛋公司一節,環保署澄清如下說明:

訴願之目的除了在保障人民權利或利益受政府侵害時,得請求予以救濟外,同時亦有導正政府機關要依法行政之功能。

有關遠雄巨蛋公司因運送廢土超過環評書承諾車次,遭臺北市政府依環評法裁處(計19張罰單,合計新臺幣650萬元);經提起訴願後,環保署訴願會依據環評法之精神及參考行政法院歷來判決見解(89年度判字第2573號判決),認為:遠雄巨蛋公司違反環評法事證明確;惟臺北市政府於遠雄巨蛋公司違規時,未即時要求限期改善,又嗣後才一次檢送按日連續處罰之裁處書,核其作為業已違背處分及督促限期改善之目的,因此,環保署就30萬元罰鍰予以維持,其餘處分予以撤銷,依法並無不合。

環保署表示,訴願決定係採合議制,並非委員單獨一人決定,該署訴願決定歷來均力求程序之公正、公平;遠雄巨蛋之訴願經充分討論後由訴願委員共同決議,訴願會執行職務並無偏頗,且葉慶元委員在參與本案大會討論時,並無特別意見。網路言論指涉葉委員對本署訴願決定似有不當影響的說法,對本署訴願決定公正性之斲傷,該署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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