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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民間碳權交易及造林減碳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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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7-06-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有關今日某報報導某協會表示我國可透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會員(台灣碳排放交易協會),向聯合國申請認證並買賣碳權乙事,該報導有不正確之處說明如下:該協會並非公約認可之非政府組織(NGOs),而京都議定書所指之排放交易,係為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國與國之間的碳交易,故須為締約國始可進行碳權買賣。因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在我國成立的協會無法向其登記,故無法進行國際買賣。環保署亦提醒,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尚未通過立法,若有業者藉國際碳權買賣請民眾進行投資,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我國金融監督管理相關規範,在缺乏法律保障下,進行交易的買賣標的物不明確,投資風險相當高,易生爭議。

另報載指出環保署規劃在中國種樹亦非事實,國際上有民間成立的自願減量交易平台,確有認證造林所產生的碳權而進行交易情形,未來我國如承認此類平台之認證結果,自可鼓勵國內企業至國外經營造林產生碳權,進行國內抵換,並不限於在中國大陸造林。另外,環保署支持優先於國內種樹,而種樹之效益不僅在於吸收二氧化碳,須以環境面向多元考量,此外,造林政策為我國農委會主政,亦已陸續推動平地造林及綠海計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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