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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空污排放加嚴失利!中彰減污自治條例遭退」環保署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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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5-1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彰化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所送之「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均因內容仍有疑義待釐清,分別經環保署、行政院函請地方政府再行研酌補充說明。旨揭媒體報導「空污排放加嚴失利!中彰減污自治條例遭退」一事,實屬誤解。

彰化縣政府函報環保署之「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內容,因涉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標準之訂定,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規定,應先確認已踐行處理程序並提送相關資料,以及其中未符合排放標準逾期改善者廢止許可證,需釐清其性質為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或「行政管制措施」等程序性疑義,環保署爰105年10月27日函請彰化縣政府釐清後再報環保署,並未就該府所訂自治條例實質內容審議。

臺中市政府所制定之「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因臺中市為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依「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函請臺中市政府就各部會意見再加研議。

環保署強調,由於各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條例規範不一,未來執法上容易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產生競合,將積極與地方政府協商,就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常見疑義交換意見,避免未來中央依地方制度法進行核定或備查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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