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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情形 請施月英女士不要誤導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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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2-01-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針對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102年1月1日投書蘋果日報「參加環評會議的人傻瓜嗎」一文,施女士僅以最後宣讀之會議結論,臆測其未參與之內部會議內容,而作成「環評結論早在公開會議前就準備好」、「豈不把所有參加環評會議的人當傻瓜」之錯誤性、影射性之評論,為避免以訛傳訛、誤導民眾,環保署特此澄清本案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情形。

環保署說明,中科管理局所提「中科四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案,環保署前已分別於101年10月9、24日(以上為第1次會議)及12月13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環保署業務單位在每次會議召開前,都會先彙整歷次會議審查意見,擬具各種可能之會議結論予會議主席及專案小組討論參考,101年12月28日所召開之第3次審查會議亦是如此,環保署必須澄清,施女士所謂「會議前就準備好的環評結論」共有4個方案,分別為「建議同意變更」、「建議不同意變更」、「補正後再審」及「補正未符規定予以駁回」,各方案均由所有參加內部會議之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充分討論,必要時並同意有關機關發表意見,最後專案小組決定出「建議同意變更」單一方案提環評大會討論;至於施女士所提「審查結論對照表」,亦係環保署業務單位就中科管理局申請變更7項審查結論,彙整歷次會議委員意見,甚至將12月28日第3次會議環評委員所提意見,當場立即納入簡報檔彙整,所有建議結論之依據都於最後結論簡報中完整呈現,一切透明公開。

環保署補充說明,中科管理局本次因應產業轉型及長期水源調整所提變更內容,並未涉及放流方案之變更,環評專案小組對於放流方案之看法載明於會議結論:「開發單位變更為引進低用水、低排放產業,放流水量自12萬CMD降為2萬CMD,且維持原廢水排放限值,降低放流水對承受水體之環境影響負荷,故原『舊濁水溪』及『濁水溪』等2放流方案均仍屬可接受方案,請開發單位依原審查結論二,綜合檢討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後,自行採行較佳方案」;再者,中科管理局所提7項審查結論變更中,亦有5項屬對環境有利之變更,專案小組並於建議變更文字中增列對環境保護之明確負擔;至於施女士認為尚未審查完竣之放流水對農漁業影響、中期調用農水水權等議題,於98年本案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已經討論,並做成審查結論後,即已認定通過環評審查。而本次變更對環境之影響更為降低,至於施女士所提議題屬於相關行政機關主管法規(如文資法、漁業法、水利法等)之履行者,仍應回歸各該行政機關依法執行。

綜上,環保署希望藉審查過程完整事實之呈現,以免施女士臆測影射之評論,影響外界對環評審查獨立性與專業性之看法,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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